一款芯片侵权案的实际判例
南京微盟公司于2006年2月完成ME6206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于当年6月首次投入商业利用,并在2007年3月获得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2012年上半年,微盟公司向泉芯公司公证购买了QX6206产品,认为泉芯公司侵害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泉芯公司辩称被诉的QX6206芯片合法来源于从京众公司购买的JZ6206芯片,更改标贴后进行销售,并提交了相关票据。
法院将微盟公司的ME6206、泉芯公司的QX6206和京众公司的JZ6206三款芯片交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前二者芯片的相似度为89.04%,后二者芯片的相似度为96.91%。而审判的焦点在于相似度只有96.91%的QX6206与JZ6206芯片,能否认定属同一来源的产品。第三方鉴定机构认为:“由同一家Foundry使用同一个布图设计所生产出来的芯片,理论上相似度应当为100%,但在实际鉴定中,由于芯片制造、芯片图像拍照、图像处理等环节的误差,相似度不可能达到100%。而本案96.91%的相似度,并未超出该误差均值范围。”对此微盟与泉芯公司均无异议。根据鉴定机构意见,广东省高院认定泉芯公司销售的QX6206芯片合法来源于京众公司,判泉芯公司不构成侵权。该案已成为2015年广东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