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断接到会员单位询问有关企业认定取消后的各种困惑。为此,协会秘书处学习了国家相关文件,拟将通过学习后的理解整理成文供会员单位参考。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于2015年2月24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同年5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至此,由政府开展的相关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工作不再进行。
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工作停止之后,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仍在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如何办理所得税减免手续?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11月12日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公告”),告知企业在上述资质认定取消后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办理方法。
根据对“公告”的学习和理解,有以下体会供集成电路企业在办理税收优惠时参考。
1、税务机关为适应国务院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所得税优惠办理由“事先审批”改为“事后监管”。“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因此,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基本程序由原来的“申请认定—取得资质—办理减免税”改变为“自行评价—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减免税—留存备查”。
2、“公告”在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列出了55项可以办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其中与集成电路企业减免税相关的列在第38-45项和第48项。企业应根据管理目录中的政策依据,同时应严格对照财税〔2012〕27号、财税[2015]6号等文件的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免税的条件。其中尤其要注意企业的成立时间、各项比例是否符合条件。
3、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公告”附件2),并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指定和税务机关要求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备案时,会对《备案表》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税务局会要求企业补充更正。 对于认定文件问题,协会建议会员单位如下处理:
1)对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这3类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时,要确保企业符合各项条件,在《备案表》中说明相关部门停止认定的事实情况。如有以前年度的认定证书的,则先提交该证书。(注:2015 年76号公告附件的备案管理目录中“备案资料”栏中,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也是提出已经认定的提交,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没有提及认定证书,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则有提及认定证书)。
2)对于集成电路封测企业、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这3类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时,要确保企业符合各项条件,无需提交认定证书(注:财税(2015)6号没有规定要经过认定,2015 年76号公告附件的备案管理目录中“备案资料”栏中也没有证书的要求)。
4、根据“公告”第十五、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不符、不能证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同时,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将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事后监管”实际上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公告”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因此,2014年度或之前已备案并开始享受集成电路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同时目前享受优惠的条件没有变化的,不需要重新备案。为稳健起见,协会也建议进行备案并提交原取得的认定证书。
6、“公告”中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因此,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应当主动并抓紧时间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由于“公告”发出的时间较短,基层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可能还没有衔接,企业在申请备案过程中也许会遇到一些问题。请及时与江苏半导体行业协会沟通和反映问题。今后,我们会对企业反映的一些共性问题与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企业也应当密切关注江苏省税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后续出台的配套细则和地方规定,及时了解动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1465977/n1466012/c2002115/content.html)
2、财税〔2012〕27号(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wengao/2012wg/wg201207/201210/t20121022_689114.html)
3、财税(2015)6号(http://www.csia.net.cn/Article/ShowInfo.asp?InfoID=48922)
(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