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江苏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章程
 2022-6-2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江苏省半导体行业协会(Jiang Su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JSSIA) (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半导体产业界从事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半导体材料和设备的设计、生产、科研、经营、服务、应用、教学的单位及其它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是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行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与政府、企业之间关系。为促进行业有序发展,积极开展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为增强会员单位市场竞争力、促进本省半导体产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协会党的组织隶属于无锡蠡园集成电路产业管理服务中心党委。

 

本协会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A10幢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调研、咨询、交流、培训、出版刊物等。

 

(一)、贯彻落实政府有关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和装备政策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做好信息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及时开展“调查、统计、研究、预测、咨询”等活动,向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行业情况调研、市场趋势预测和行业发展动态分析等信息和服务。做好政策导向、信息导向、市场导向工作。

 

(三)、广泛开展国际半导体经济技术交流、学术交流活动和合作。组织举办本省和本行业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研讨会、展览会和协会年会、省际联谊会等,为企业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和推动产业国际化服务。

 

(四)、协助政府和企业开展招商引资,拓展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专业人才与管理的渠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政策课题研究、产业发展报告、行业发展规划制订等,促进本省半导体产业的发展。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修)订行业标准及推荐标准,编制团体标准,推动行业标准化工作在省内的贯彻执行。

 

(六)、组织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的培训。

 

(七)、促进本协会内会员单位间和半导体产业链间的互惠互利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发布市场信息和产品推介。

 

(八)、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争议,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管理。

 

(九)、代表行业和会员向政府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单位利益的意见、建议、提案和措施。

 

(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制订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倾销,积极保护知识产权与产品技术专利,促进和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协助政府和企业参加应诉。

 

(十一)、编辑出版专业刊物,办好本协会的网站。

 

(十二)、完成各级政府部门和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所从事的业务属于半导体行业或与本行业相关;

 

(四)、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申请登记表,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经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协会会员大会,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和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培训、讲座、论坛、年会等活动;

 

(三)、获得协会会员间互惠互利合作的优先权;

 

(四)、协会与会员单位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为会员单位优惠提供有针对性、个性化、深层次咨询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五)、免费为会员单位提供由协会主办刊物、季度运行分析、年度产业发展报告等行业发展动态信息。为会员单位在协会网站进行宣传;

 

(六)、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情况及诉求;

 

(七)、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统计、调查、咨询、经营、分析等资料。

 

(七)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行业协会中的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六)、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1 次。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单位。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 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理事由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理事应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行业协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更换理事,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 50%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至第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 50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路线、方针、政策,德才兼备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会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的协会第九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